| 房屋登记程序 | 房屋租赁备案程序 |

| 初始登记办理规程 | 转移登记办理规程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其它登记申请材料表 | 其它登记申请材料表 | 预告登记申请材料表预告登记申请材料表 |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 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表 | 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表 |
| 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 房产信息查询办理规程 | 所有权登记 |
| 转移登记 | 变更登记 | 异议登记 |
|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各单位服务电话 |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乡镇规划区内房屋抵押登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 其他登记 |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房屋登记程序 |
|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地役权登记 |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
| 房屋租赁备案程序 |

1 所属大项
房屋所有权登记
2 事项性质
行政服务事项
3 办理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4 办件类型
承诺件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6 申报材料
1 其他必要材料;2 登记申请书;3 申请人身份证明;4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 建筑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6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7 房屋测绘报告;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8 收费项目名称
初始登记
9 收费依据
豫政(2008)52号
10 法定时限
30天
11 承诺时限
5天
12 联系电话
2078911
13 窗口位置
市政务服务大厅三层中间房管综合服务区内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1 所属大项
房屋所有权登记
2 事项性质
行政服务事项
3 办理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4 办件类型
承诺件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6 申报材料
1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2 其它必要材料;3 登记申请书;4 申请人身份证明;5 房屋所有权证书;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8 收费项目名称
转移登记
9 收费依据
"豫计收费(2002)315号发政价格(2011)6345号豫政(2008)52号豫发政价格(2005)1825号禹政经52号豫发政收费(2005)1007号"
10 法定时限
30天
11 承诺时限
5天
12 联系电话
2078911
13 窗口位置
市政务服务大厅三层中间房管综合服务区内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登记类别 |
所需材料 |
|
国有土地 房屋所有 权转移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
|
5证明房屋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互换合同、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赠与合同、遗赠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作价入股的协议、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拍卖成交确认书、企业清算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生效法律文书) |
|
|
6其它必要材料 |
|
集体土地 房屋所有 权转移 |
1登记申请书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
|
5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 |
|
6证明房屋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生效法律文书) | |
|
7其它必要材料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登记类别 |
所需材料 |
备注 |
|
变更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 | ||
|
5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
6房屋分割、合并的证明、房屋地址证明 | ||
|
注销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
4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 | ||
|
5征收决定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 ||
|
6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 | ||
|
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遗失声明 | ||
|
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
|
更正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 | ||
|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 ||
|
异议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 | ||
|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 ||
|
异议注销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登记类别 |
所需材料 |
备注 |
|
装饰装修 |
1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
|
|
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及安全员证复印件 | ||
|
3施工图纸 | ||
|
4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 ||
|
5施工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分包合同 | ||
|
6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 ||
|
7拆改结构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方案 | ||
|
8进场主要材料复检合格报告 | ||
|
9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 ||
|
房屋竣工 验收 |
1营业执照 |
|
|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身份证 | ||
|
3立项批准文件 | ||
|
4《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7消防审核材料 | ||
|
8人防审核材料 | ||
|
9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
10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11小区绿化和配套说明 | ||
|
12物业管理方案 | ||
|
13居住建筑节能材料 | ||
|
14小区规划平面图 | ||
|
15技防体系材料 | ||
|
16其它资料 | ||
|
房屋租赁 |
1申请书 |
|
|
2租赁合同 | ||
|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登记类别 |
所需材料 |
备注 |
|
预购商品 房预告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
|
4预告登记约定协议 | ||
|
预购商品 房预告登记 变更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预告登记证明 | ||
|
4变更证明 | ||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注销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预告登记证明 | ||
|
4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 | ||
|
5生效法律文书 | ||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预告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预告登记证明 | ||
|
4主债权合同 | ||
|
5抵押合同 | ||
|
6预告登记约定协议 | ||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预告登记证明 | ||
|
4变更证明 | ||
|
5变更协议 | ||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注销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预告登记证明 | ||
|
4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 ||
|
5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 | ||
|
6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 | ||
|
7生效法律文书 | ||
|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 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 ||
|
5预告登记约定协议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登记类别 |
所需材料 |
备注 |
|
国有 土地 初始 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证明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
|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 ||
|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 | ||
|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 ||
|
7其它必要材料 | ||
|
集体 土地 初始 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 ||
|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作用权证明 | ||
|
5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 ||
|
6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
|
7其它必要材料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登记类别 |
所需材料 |
|
|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他项权证书 | ||
|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 ||
|
在建工程 抵押权 设立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4主债权合同 | ||
|
5抵押合同 | ||
|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 ||
|
在建工程 抵押权 变更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登记证明 | ||
|
4变更证明 | ||
|
5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
|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他项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 ||
|
4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 ||
|
5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 | ||
|
6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登记类别 |
所需材料 |
|
|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
|
5主债权合同 | ||
|
6抵押合同 | ||
|
7预告登记证明 | ||
|
8营业执照 | ||
|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他项权证书 | ||
|
4变更证明 | ||
|
5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 ||
|
4最高额抵押合同 | ||
|
5主债权合同 | ||
|
6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 | ||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
|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3房屋他项权证书 | ||
|
4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 | ||
|
5变更证明 | ||
|
6变更协议、其它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 办理对象 | 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房屋 | |
| 业务名称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 |
| 所需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 4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5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 6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 |
|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
|
| 办理地点 |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 |
|
| 办事窗口 | 房管窗口 | |
| 收费标准 | 依据房屋用途,建筑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等收取相应费用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核-记载到登记薄-归档 | |
| 联系方式 | 0374-2077597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1 所属大项
房产信息查询
2 事项性质
行政服务事项
3 办理主体
房管中心
4 办件类型
即办件
5 法律依据
6 申报材料
1 身份证;2 结婚证;3 居民户口薄;4 购房合同(收款、收据);5 二手房购买契约(协议);6 外地户口提供外地无房证明;7 房产证复印件;8 银行抵押查询函;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8 收费项目名称
房产信息查询
9 收费依据
10 法定时限
0天
11 承诺时限
1天
12 联系电话
2078911
13 窗口位置
市政务服务大厅三层中间房管综合服务区内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各乡镇中心房产管理所,联系电话: 0374-2077597
办公地址: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各乡镇中心房产管理所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网上查询服务:禹州房产管理政务网(www.yzsfg.com)
投诉与建议:0374-2077522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服务热线:0374-2077597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房屋租赁管理所业务咨询:0374-2077520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禹州市范围内房地产测绘业务咨询:0374-8265336
办公地址:禹州市西大街228号原市房管中心三楼
禹州市范围内房地产评估业务咨询:0374-8268779 8180363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乡镇规划区内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其他登记
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各乡镇中心房产管理所,联系电话: 0374-2077597
办公地址: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各乡镇中心房产管理所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禹州市房屋登记服务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2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168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即物权设立、变动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才能生效。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提交材料:
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其他登记
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乡镇规划区内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各乡镇中心房产管理所,联系电话: 0374-2077597
办公地址: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各乡镇中心房产管理所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办理单位: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房管窗口、市区各房产管理所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禹州市府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374-2077597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房屋租赁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禹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资料;
3、开具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提交资料:
1、禹州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
4、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5、房屋产权查档证明;
6、其它相关资料。
四、办事依据和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2、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办公地点: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房管窗口 房屋租赁管理所
联系电话:0374-2077597 2077520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