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事项 |

| 民族变更更正 | 临时身份证签发办理 | 死亡注销业务办理 |
| 居住证办理 | 姓名变更更正 | 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
| 刑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 | 入籍户口登记 | 户口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
|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入户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入户 | 定居港澳台和取得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 户口证件签发业务办理 | 户口迁移办理 |
| 户口立户分户办理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 | 出生日期变更更正业务办理 |
| 出生、收养登记业务办理 | 户口补录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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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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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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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向上追溯,不横向攀联; 2、公民申请民族变更,需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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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4、父母结婚证。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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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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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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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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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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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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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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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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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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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领人携带户口本或二代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后到行政大厅办理。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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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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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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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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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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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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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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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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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义务人申请按规定申请。 2、经告知义务人仍未按规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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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义务人申请按规定申请: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以下材料之一: 1)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书; 二、经告知义务人仍未按规定申请: 1、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死亡证明; 2、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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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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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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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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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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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一)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市县、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实际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办理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应持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件,主动到辖区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辖区警务室要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暨居住证管理系统”。
(三)居住证申领与受理。暂住登记满6个月后,本人或代办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到辖区警务室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时需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标准的数码相片)、《暂住登记凭证》、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辖区警务室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待辖区警务室收到证件后,会通知申领人或代办人前来领取。
(四)居住证签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当办理签注手续: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辖区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2、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辖区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辖区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签注手续时,应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辖区警务室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签注时在申请人原证件卡体上和“河南省流动人口暨居住证管理系统”内标明签注信息,不再换发证件。
申请人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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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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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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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未成年人由乳名变更学名;父母离婚(丧偶)、再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丧偶)、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名字粗俗、怪异,或者易造成性别混淆、误解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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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二)变更姓名具体要求: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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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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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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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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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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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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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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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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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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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 3、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书。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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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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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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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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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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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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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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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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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原户口注销地不具备入户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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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劳改劳教单位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或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及监狱出具的《假释证明书》; 3、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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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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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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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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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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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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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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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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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需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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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本人申请; 2、公安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3、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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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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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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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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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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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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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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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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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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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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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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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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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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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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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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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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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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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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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省公发厅签发的《台湾定居证》; 2、2、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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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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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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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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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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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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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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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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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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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2、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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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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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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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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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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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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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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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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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国外定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2、发现居住在我市的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应说服教育其选择一国保留国籍,如果需要保留外国国籍的,要求其主动申请,注销中国户口。对拥有双重国籍,经说服教育仍不注销中国户口的,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直接注销其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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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他国国籍证书或他国护照等。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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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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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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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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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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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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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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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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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1、本人或近亲属申请: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2、不按规定注销:经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1、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2、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转业干部凭市或县区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口,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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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1、本人或近亲属申请: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征入伍通知书。 2、不按规定注销: 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1、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市(县、区)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2、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及证明; (3)、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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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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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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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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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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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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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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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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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换发、补领条件:1、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2、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3、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原则上由户主持合法有效证件及补领申请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并补领居民户口簿。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派出所办理补发手续的,可由户内直系亲属或已成年成员持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补领申请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并补领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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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对持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出具户籍证明(特殊情况除外);对未发放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集体户口人员,应给予出具户籍证明。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遗失补发、超期: 1、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遗失补发: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遗失经过; (2)原户口迁移证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超期处理: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可由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签发机关注明延期时限,加盖户口专用章,持证人可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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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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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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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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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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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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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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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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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迁入: 1、直系亲属投靠:1)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2)夫妻相互投靠 2、工作调动3、购房4、务工经商5、部队家属随军6、大中专学生迁入 迁出: 1、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及户口本身份证至迁出地派出所; 2、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迁移证,申请人持迁移证至迁入地入户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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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直系亲属投靠:1、被投靠人申请;2、双方身份证明;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4、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5、同意接受入户证明。 工作调动、录用公务员:1、县(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2、接收、录用单位证明;3、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4、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适龄子女需提供未婚证明。 部队家属随军:1、申请人申请;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件;3、军官证;4、双方身份证明;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大中专学生迁入:1、学校录取通知书;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4、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务工:1、本人书面申请;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市辖区满一年);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市辖区满一年);4、双方身份证明;5、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适龄子女需提供未婚证明。 购房: 1、本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房地产权证》;3、双方身份证明;4、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适龄子女需提供未婚证明。 以上办理需由当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到行政大厅办理。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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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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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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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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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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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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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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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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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国有土地上的分立户应以申请人已成年且拥有合法产权单独住房为条件;集体土地上的分立户,应以申请人已婚成年、单独自建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经过分割为条件。 2、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3、五保户与兄弟姐妹同户的,可酌情办理分立户。 4、非法承租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搬迁公告的地区不予分立户;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立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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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国有、集体土地分立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农村提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 4、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 5、申请人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分立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或供养亲属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居委会、乡镇街道相关证明。 4、二级以上残疾证或五保户证明。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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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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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
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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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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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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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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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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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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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交验居民户口薄; 2、办理换领的,还应该提供申领人现有的居民身份证; 3、对于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人像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在审核时无法确认的,申领人还需提供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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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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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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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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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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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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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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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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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公民在户口登记或迁移过程中发生出生日期登记错误,可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公务人员,要求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 (2)曾变更过姓名或出生日期的;(3)户籍补录人员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4)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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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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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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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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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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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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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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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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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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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出生登记办理条件: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2、随父或随母入户;3、有出生医学证明。 收养登记办理条件:1、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手续;2、公民私自收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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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出生登记所需材料: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 收养登记所需材料:1、收养人书面申请;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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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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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
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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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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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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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河南省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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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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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新生婴儿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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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弃婴: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注: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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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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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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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限 |
派出所当场办理或以规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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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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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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