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登记 | 离婚登记 | 补领婚姻证书 |
|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 结婚登记 |
| 离婚登记 |
| 补领结婚(离婚)证 |
|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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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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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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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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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含复印件);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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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禹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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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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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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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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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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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结婚证; 5、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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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含复印件);2、离婚协议书一份; 3、近期两张两寸免冠单人半身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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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禹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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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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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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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2、当事人曾在本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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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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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必须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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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补领结婚或离婚证书所需证件: 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含复印件);婚姻档案证明;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补办结婚证(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双方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薄(含复印件),双方到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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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禹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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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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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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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当事人为本辖区常住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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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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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当事人必须是涉及赴台和出国(9个国家)公证事项; 2、当事人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3、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本人到了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户口薄上婚姻状况为未婚; 5、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含复印件)办理; 6、本人离婚后没有再婚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含复印件)办理; 7、丧偶后没有再婚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原件(含复印件)办理; 8、当事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 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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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含复印件)办理;本人离婚后没有再婚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含复印件)办理;丧偶后没有再婚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原件(含复印件)办理; 2、当事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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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禹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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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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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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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