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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禹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禹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为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党政综合大楼后楼四楼;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5:30;
    夏季上午9:00-11:30,下午15:00-16:00;
    联系电话:0374-2078917
    传真号码:0374-2078917
    电子邮箱:zhkunlun@126.com 
    通讯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
    邮政编码:461670
    二、主动公开
    ●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禹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禹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 期限的,经上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元。
   (2)复制费
    包括复印费、打印费及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市政府标准执行。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禹州市司法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374-2078837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