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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6.《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8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办理环评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
1.市发改委出具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份。
2.市国土局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审意见》。
3.市建委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城镇规划许可证》。
4.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出具的项目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距离证明。
(三)办事职责
承办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建设项目做好预审及上报工作。
(四)办理程序
1.需报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许昌市环保局或禹州市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初审意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意见》。
(3)上报省环保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审核。
(4)省环保厅审批。
2.需报许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禹州市环保局出具《建设项目初审意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意见》。
(3)报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审核。
(4)许昌市环保局审批。
3.受许昌市环保局委托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1)现场检查。
(2)禹州环保网站公示。
(3)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禹州市环保局审批。
(五)办理纪律
依法受理、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时为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意见,坚决杜绝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十不准”规定现象。
(六)承诺时限
1.《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15个工作日;
2.《环境影响报告表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
3.《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
(七)承办单位
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八)咨询电话 8116361、8116172、8229010
(九)备注
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从2005年4月1日起,各类建设项目一律由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县级环保部门没有审批权。从2008年8月7日以后,市环保局可以受许昌市环保局的委托,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污染较小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排污许可证(核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办事职责
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办事条件
1、企业合法;
2、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提供《排污申报登记表》和环境监测报告;
3、环保部门现场监察;
4、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
(五)办事纪律
承办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及发放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
(六)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承办单位: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
(八)咨询电话:8116353
禹州市环境监察大队事务公开事项
一、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3、《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二)申报范围
辖区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
(三)办事职责
承办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及排污量核定。
(四)申报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申报审核与核定。
(五)申报纪律
按时申报,项目齐全,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合理,坚决杜绝虚假申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按时申报的,全部视为拒报,并依法处理。
(六)申报时限
1、正常申报
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2、新、扩、改建项目申报
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4、建筑施工申报
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七)承办单位:禹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八)咨询电话:8116005
二、排污费征收管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6、《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二)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三)办事职责
承办人员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
(四)征收程序
1、排污申报;
2、排污申报审核;
3、排污申报核定;
4、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
5、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6、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
7、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
8、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纪律
承办人员依法、全面、按时、足额收缴排污费,坚决杜绝收人情费、协商收费现象。
(六)征收时限
自排污者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七)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八)承办单位:禹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九)咨询电话:8116005
禹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事务公开事项
(一)事项名称
提供环境科研咨询(包括环保法律服务、污染治理技术、环境标准及技术标准)。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三)办事程序
受理、解答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纪律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首问负责制”,做到有问必答。
(六)承诺时限
即问即答
(七)咨询电话:8109119
禹州市环境监测站事务公开内容
一、污染源监督监测及例行监测
(一)办事依据
1、《污染源监督管理办法》
2、《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二)办事程序
1、环保局年初下达年度监测工作任务。
按照文件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率;监测站通知有关监测室按照要求时间实时监测。
2、环保局及上级部门临时下达的一般监测工作任务。
按照要求临时下达监测工作单。
3、环保局下达的环境污染应急监测任务。
监测站接报后立即组织监测人员开展监测。
4、监测站每月5号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及断面水质监测报告。
(三)收费标准
本项监测不收费。
(四)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2、监测人员必须有监测人员合格证方可监测化验。
3、监测人员必须监测工作及监测数据机密,不经允许不得外泄。
4、严格遵守环保系统“六条禁令”和“十不准”规定。
5、对违反规定的监测人员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承诺时限
一般监测工作7日内向环保局提供监测报告;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监测随时向环保局提供监测报告。
(六)咨询电话:8109726
二、委托服务性监测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4、《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二)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单位委托监测:
监测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写出监测方案,报环保局及委托单位,环保局批复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协议书》,按照监测时间实施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2、单位或个人委托监测:
首先签订《监测委托协议书》,按照规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供监测报告。
(三)收费标准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豫价市字(1991)172号】《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中《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2、监测人员必须有监测人员合格证方可监测化验。
3、监测人员必须监测工作及监测数据机密,不经允许不得外泄。
4、坚决杜绝环保系统“六条禁令”和“十不准”现象。
5、对违反规定的监测人员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处理。
(五)承诺时限
在生产运行符合要求的情况下:1、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时间为7个工作日;2、限期治理项目、环评项目的监测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8109726
环保局政务事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116210 811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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