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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机构基本介绍及职责
1、机构介绍:禹州市民政局是市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局机关现有干部职工92人。设有9个行政股室:办公室、社会救济股、计划统计股、优抚安置股、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股、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会福利股、老龄工作股;4个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城乡低保服务中心、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民政综合执法队、殡葬管理所。下辖5个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殡仪馆、烈士陵园、军干所、按摩医院、福利公司。其主要工作职责有: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救灾工作,管理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主管优抚、双拥、烈士褒扬、退伍安置等工作;承办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收容遣送工作;承办全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肩负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工作。另外,还承担着对26个乡镇(办)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督促职责。
2.工作职责:(1)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拟定、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2)组织救灾工作,做好灾情调查预报和对灾区、灾民的救助,筹措、发放救灾款、物,指导灾区生产自救;(3)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定和实施市、乡社会保障方案;(4)主管优抚、双拥和烈士褒扬,负责评残工作;(5)主管全市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伤残军的接收安置工作及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6)主管社会福利生产、有奖募捐、社区服务等工作,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就业;(7)承办行政区划的调整,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委会员组织,制度建设、换届选举、村民自治,负责全市乡镇(办)行政区划及地名的确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调整迁设的申报工作;(8)主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9)主管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和收容遣送工作;(10)指导市、乡、村的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11)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12)承担市老龄委办公室的工作,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13)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募捐办、军干所、殡管所、福利院、烈士陵园、按摩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局属企业单位的工作;(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介绍
1.内设机构
(1) 办公室 联系电话:8266900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信访、信息化建设、计划生育、后勤服务、依法行政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2) 计划统计股 联系电话:8269018
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各乡镇办民政事业费的收支帐目、报表及局属单位的经费管理、帐目报表及结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3)优抚安置股(禹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电话:8269012
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呈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全市光荣院和烈士陵园工作。
拟订军队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的政策规定;组织军队离退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禹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任高配。
(4)社会救济股 电话:8269011
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省、许昌市下拨和我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拟订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省、许昌市财政和本市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就业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5) 婚姻登记股 电话:8107636
管理全市的婚姻登记,负责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办结婚、离婚登记,出具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负责婚姻登记人员的培训,开展婚姻习俗改革,承办婚礼服务,筹办集体婚礼;宣传贯彻《收养法》,负责收养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6) 社会事务股(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股)电话:8269021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
(7)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电话:8269020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我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审查报批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我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许昌市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禹州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核行政村(社区)及市区道路命名、更名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承担市政府地名办公室、勘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 社会福利股 电话:8269019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贯彻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落实支持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
(9) 老龄工作股 电话:8266917
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市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电话:8269015
①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
②负责全市低保资金的管理发放;
③合理确定低保标准;
④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殡葬管理所 电话:8269017
①负责全市全员火化工作的开展和殡葬管理执法;
②负责核实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和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管理。
(12)综合执法队 电话:8269016
①宣传、贯彻执行民政法律、法规,督导民政业务部门依法行政;
②清理、整顿、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组织机构;
③查处偷埋乱葬和非法墓地,规范丧葬用品市场。
(13)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 电话:8269068
①宣传贯彻城乡医疗救助的各项法规、政策;
②负责对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审批。
(14)临时救助站 电话:8269110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不能返乡人员,组织派员护送回家或联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派人来接。
2.局属单位:民政局共有4个下属单位,分别是干休所、烈士陵园、按摩医院、殡仪馆。
二、规范性文件
三、政务信息
(一)总结、计划
(二)为民实事项目、重点项目
四、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等职权介绍
(一)孤儿身份认定
1.办事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04号)
2.办理条件: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办理程序:(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其中有疑义的申请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4)发证。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儿童福利证》。
4.办理时限:30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电话:8269019
(二)社会福利企业审批
1.办理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明电[2007]23号)
2.办理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三金”;(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3.办理程序:(1)申请:由企业负责人提供规定的申请的10种材料。(2)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3)审批发证: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
4.办理时限:30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电话:8269019
(三)地名命名、更名行政审批公开事项
1.办理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2.办理条件:(1)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理由(拟采用的新名及含义,更名的应说明拟废止旧名的原因)、要素(地理位置、状况、建筑物名称、申报表等)书面申请材料;(2)主管部门审核意见;(3)现场调查记录或历史记载摘要等书面材料。
3.办理程序:(1)受理:地名办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审查:地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签署意见并呈报主管领导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3)上报审批: 地名办报请市政府审批。
4.办理时限:5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电话:8269020
(四)城乡医疗救助政务公开事项
1.办理依据:禹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文件《禹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禹民文【2012】21号)
2.办理条件:(1)临时医疗救助对因大病重病治疗费高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到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按规定领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部门的补助凭证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3个月提出救助申请。
3.办理程序(1)医疗救助对象到所在乡镇办民政所申请医疗救助,民政所核实无误后,开据《民政对象医疗救助入院通知单》。(2)民政所对医疗救助对象申报情况调查属实后出具调查报告并上报民政局。(3)民政局对五保、低保对象进行核实,其他因病临时致贫的对象,全部入户调查核实。核实后,每年按季度分批上报市财政局待资金下拨后予以救助。(4)本人持有效证件在民政局财务科领取救助金。
4.办理时限: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分季度批准实施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
5.承办单位: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 电话:8269068
(五)社会团体注册登记
1.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办理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3.办理程序:(1)发起人咨询。(2)发起人申请名称核准。(3)筹备组织申请筹备。(4)批准筹备。(5)筹备。(6)申请社团成立登记。(7)批准成立登记。(8)发证。(9) 文件存档。(10)公告。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8269021
(六)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办理条件: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包括:(1)名称;(2)住所;(3)业务范围;(4)活动地域;(5)法定代表人;(6)注册资金;(7)业务主管单位;
3.办理程序: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填写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中相关的材料。
4.办理时限:在申请人材料全部准备齐全的条件下5个日历日内办结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8269021
(七)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办理条件:(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办理程序:(1)咨询。(2)名称预先核准登记。(3)开展筹备工作。(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5)受理成立登记申请。(6)审批成立登记。(7)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4.办理时限:在申请人材料全部准备齐全的条件下5个日历日内办结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8269021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1.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办理条件:凡《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包括:(1)名称;(2)住所;(3)业务范围;(4)活动地域;(5)法定代表人;(6)注册资金;(7)业务主管单位等。
3.办理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填写提交《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相关的材料。
4.办理时限:在申请人材料全部准备齐全的条件下5个日历日内办结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8269021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办理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办理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办理时限:在申请人材料全部准备齐全的条件下5个日历日内办结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8269021
(十)评定烈士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2.办理条件:《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3.办理程序:(1)受理。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取得有关证据、证明材料。(3)集体审议。报主管局长审核后,作出呈报请示。(4)送达批复。接到省政府或部队发给的《革命烈士通知书》后,通知申报单位或烈士家属所在单位领取《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4.办理时限:对上级确定烈士后的通知期限为10日之内。
5.承办单位: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电话:8269012
(十一)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
2.办理条件:《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3.办理程序:(1)档案的接收、审查。(2)办理接收、报到手续。(3)对农村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办给予办理落户手续。(4)对当年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依据政策给予安置。(5)对转业士官(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省市安置办的通知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4.办理时限:(1)农村退全兵落户手续应即时办理。(2)符合当年度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安排意见执行。
5.承办单位: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电话:8269012
(十二)残疾军人评定程序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2.办理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残疾抚恤》
3.办理程序:(1)受理。对评残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2)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残情鉴定。(6)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5)送达批复。接上级批复后逐级上报办理证件登记手续。并通知本人自批准之日起享受伤残人员等级待遇。
4.办理时限:1个月
5.承办单位: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电话:8269012
(十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登记备案程序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2.办理条件:《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办理程序:(1)受理。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备案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审查。由股室集体审议。(3)残情鉴定。(4)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5)送达批复。审批后申请人自退出现役第二年元月起享受残疾等级待遇。
4.办理时限:1个月
5.承办单位: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电话:8269012
(十四)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设立
1.办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2.办理条件:(1)符合推进殡葬改革,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体系的规划布局要求;(2)所用殡葬改革服务符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要求;(3)有相应的殡葬管理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绿化及防止污染环境;(5)有相应的档案管理资料和记录经验。
3.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初审;(3)核准;(4)审批。
4.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全部有效材料后5日内根据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作出批准筹建或不予筹建的决定,批复审核机关,并抄送受理申请机关。
5.承办单位: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电话:8269017
(十五)农村公益性公墓设立
1.办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2.办理条件:(1)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应当是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2)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符合全省公墓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有筹建公墓的场地。
3.办理程序:(1)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告;(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告。
4.办理时限:审批机关自收到审核机关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墓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作出批准筹建或不予筹建的决定,批复审核机关,并抄送受理申请机关。
5.承办单位: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电话:8269017
(十六)社会福利机构设立(200张床位以下)
1.办理依据:《社会福利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社会福利院机构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管理和服务人员。
3.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民政局老龄工作股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老龄工作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呈报主管主管局长同意后,做出同意筹备的通知。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老龄工作股 电话:8269787
(十七)老龄证件审查办理
1.办理依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人优惠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办理条件:年满60周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3.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民政局老龄工作股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2)民政局老龄工作股向许昌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写出申请办理报告,得到同意后加盖印章。(3)发证。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老龄工作股 电话:8269787
(十八)办理结婚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办理条件:(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
3.办理程序:(1)初审。看证件是否齐全、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2)受理。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当事人分别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3)审查、审查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4)登记发证。
4.办理时限: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即时办理
5.承办单位:民政局婚姻登记股 电话:8107636
(十九)办理离婚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2.办理条件:(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股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结婚证;(5)、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3.办理程序:(1)初审。看证件是否齐全,协议内容是否自愿,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意见是否一致。(2)受理。当事人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并签名。(3)审查。审查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协议是否真实、自愿。(4)登记发证。
4.办理时限: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即时办理
5.承办单位:民政局婚姻登记股 电话:8107636
(二十)救灾款(物)的发放程序
1.办理依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河南省灾害应急工作规程》、《河南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2.办理条件:因遭受干旱、风暴、洪涝等自然灾害致困的灾民特困户,政府可在生活、医疗等方面给予救助。
3.办理程序:(1)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提出书面申请报村委会审查。(2)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公示。(3)乡(镇)民政所进行审核,制定灾民救助花名册。召开乡政府会议研究,加注意见。乡镇主要领导签字。(4)灾困户凭借身份证到乡(镇)民政所领取救灾款。(5)村(居)委会把已救济人员名单及救济金额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
4.办理时限:民政局在接到上级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后,15日内下拨到各乡镇(办),各乡镇(办)接到上级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后,20日内发放到需救助的灾民手中。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救济股 电话:8269011
(二十一)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1.办理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河南省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2.办理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3.办理程序:1、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有关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3、市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4.办理时限: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政府所报人员名单后20日内,给予审批,并在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如无异议,统一发给《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5.承办单位:民政局社会救济股 电话:8269011
(二十二)城市低保办理程序
1.办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2.办理条件:(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3)对有一定劳动能力或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应当鼓励其自谋职业,按实际收入差额享受。
3.办理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单位盖章,公示后报乡镇(办)民政所。(2)乡镇(办)民政所进行初检,初检合格后报市民政局。(3)市民政局进行100%入户调查,合格人员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民政局发放有关表册,批准其低保资格。
4.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 电话:8269015
(二十三)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1.办理依据:《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办理条件:(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农村居民;(2)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居民;(3)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应当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
3.办理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盖章,村组评议公示,公示后报乡镇(办)民政所。(2)乡镇(办)民政所进行100%入户调查,进行二榜公示,合格人员报市民政局。(3)市民政局进行40%入户调查,合格人员进行三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民政局发放有关表册,批准其低保资格。
4.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5.承办单位: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 电话:826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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