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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核准)
作者:admin2  来源:安监局   时间:2017-07-17 10:48:08  浏览 人次
    

  1、实施主体:安监局

     2、设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

     3、审批类型:公共服务

     4、申报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6、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复制件);

   4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

   5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或教育的证明材料

   6)安全管理和销售台账制度。

     8、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法定时限:20天

10、 承诺时限:7天

11、 联系电话        2076861

12、监督投诉电话    0374--2076789

13、窗口位置

市政务服务大厅三层西侧政务服务二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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