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安监局
2、设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条
3、审批类型:公共服务
4、申报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否
6、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复制件);
(4)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
(5)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或教育的证明材料;
(6)安全管理和销售台账制度。
8、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法定时限:20天
10、 承诺时限:7天
11、 联系电话 2076861
12、监督投诉电话 0374--2076789
13、窗口位置
市政务服务大厅三层西侧政务服务二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