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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