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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作者:admin2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7-07-19 15:22:26  浏览 人次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4)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城镇街道、社区社会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岗位;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原则

(1)依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适度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2)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是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一)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二)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三)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四)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三)、开发流程:

(1)申请。

申请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于三个月内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按照行政或者地域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

(2)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3)招聘。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审核批准的计划控制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4)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在招聘会上达成就业意向的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与申请进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应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根据双方自愿可以续签;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不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的单位继续使用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解决。

(5)管理。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任务、考核、考勤等均由用人单位管理。同时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

(6)薪酬待遇。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7)社保补贴标准。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实行“先缴后补”原则,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19%、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0.2%;个人承担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3%。个人承担部分。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档案托管并委托代理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2)持有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是已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并记载已实现灵活就业;

(3)申报的补贴年度本人已满“4555”人员(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

(二)、补贴标准

按照申请年度养老保险实际缴纳月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200元/年人。

(三)、补贴形式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申请,一年分两次申报。

(四)、申报补贴流程

(1)申请补贴。每年6月或12月,就业困难灵活人员向常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乡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证明;

<5>由本人签字的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核查公示认定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6>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所提及复印件需提供3份。

(2)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对象进行核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审核:公示无异后报市就业办进行审核。

(五)、补贴资金发放

市就业办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公共就业经办机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转入申请者银行卡中,并将享受就业扶持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记载。

(六)、已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2)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国外就业、留学的;(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已满;(5)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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