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的对象,是指自2014年8月18日文件下发之日起,毕业2年以内(2012年度以后毕业生)或毕业学年在我市辖区内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的补贴标准,是每企业(或个人)5000元。
第三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的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2012年(含)以后毕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人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我市辖区内首次创业;
(三)申请人须为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者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在3人(含)以上。
(五)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申报人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股≥50%),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第四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应提供的资料:
(一)《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2份;
(二)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原件、复印件2份;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复印件2份(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五)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六)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七)申请人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3人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保缴纳凭证等均可)及复印件2份;
(八)近3个月经营记录有关单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第五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开业)补贴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资料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是否初次创业等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信息公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资料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人工商登记、税收缴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理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汇总花名册、资金拨付单据等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