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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政〔2017〕71号bet365亚洲真人关于印发禹州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2  来源:bet365亚洲真人   时间:2017-12-27 15:24:16  浏览 人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禹州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30日    

 

 

 

禹州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许政〔2017〕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面摸清我市土壤环境状况,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到2020年,划定耕地和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2017年年底前,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编制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2017年年底前,配合环保部、河南省环保厅和许昌市环保局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在耕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2020年年底前,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并与上级充分对接,形成并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发展中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粮食购销服务中心等配合)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2017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每年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配合)

自2017年起,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在企业拆除之前,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处置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住建局等配合)

自2017年起,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试点,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验收不予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2017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工作,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开展整治工作;对已闭库的,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2018年年底前,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达到许昌市控制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自2017年起,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设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建设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配合)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2018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达到许昌市规定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自2017年起,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自2017年起,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市农林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服务中心牵头,市农林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自2017年起,编制灌区水质监测规划,开展灌区水质监测试点,逐步建立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农林局配合)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市城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开展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污泥处置,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等配合)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2020年年底前,以耕地为重点,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发展中心配合)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明确优先保护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配合)

2018年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定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从严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畜牧服务中心等配合)

自2017年起,研究探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适时开展土壤环境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配合)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结合小麦、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许昌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2018年底前,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市农林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畜牧服务中心参与)

自2017年起,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林局牵头,市粮食购销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配合)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2020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食药监局等配合)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必须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配合)

2018年年底前,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及时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配合)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综合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自2017年起,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壤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民生项目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3.加强联动监管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自2017年起,在环境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划分生态功能分区,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等配合)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重污染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扩)建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17年起,市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妒,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能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林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依法严查向荒地、滩涂、废弃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发展中心配合)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在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保护区、颍河橡胶坝地表水饮用水源地、9个乡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褚河镇颍东社区水厂、梁北镇中心社区水厂、朱阁镇石河社区水厂、苌庄乡苌弘社区水厂、范坡镇范坡村水厂、文殊镇文殊村水厂、磨街乡磨街村水厂、方山镇方山村水厂、鸠山镇唐庄村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土壤环境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等配合)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自2017年起,按照上级要求适时编制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林局等配合)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优先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完成上级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林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本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备案;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防止造成二发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置警示标识,并进行公告公示;工程完工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林局、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乡镇(办)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先行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壤利用类型、区域代表性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料地等,探索土壤污染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际案例,启动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发展中心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要及时确定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制定并公布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统筹协调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发展中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2.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禹州市支行等配合)

3.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配合)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牵头,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4.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环境保护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信委等配合)

5.开展宣传教育

编制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粮食购销服务中心等配合)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力度

1.加强环境监督执法

明确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径、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重点监管粮(油)、蔬菜产业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畜牧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络进行有效衔接。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国土、农林、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安监局等配合)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工作.把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列入市级工作支持重点,加大投入力度;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基础研究。(市科技发展中心牵头,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卫计委等配合)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积极培育建设地方土壤环境保护技木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环保技术及设备、生物质能化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市科技发展中心牵头,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强化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和产品基地建设,吸引、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防治企业在禹州落户生根,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发展中心、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的投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禹州市支行等配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市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每年12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乡镇(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二)明确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农林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信部门负责工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财政、发改、科技、住建、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发展中心、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乡镇(办),提出限期整致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对相关负责人依纪予以处理;涉嫌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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