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处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编制2016年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本年报中数据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6年,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断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全局各股(室),局领导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逐步完善了“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政务公开工作新机制。同时,还制定了服务承诺制、项目审批公开公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的落实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公开形式多样,信息内容全面。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建立了多项措施,丰富信息公开形式。1、充分发挥禹州市门户网站网络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大量环境信息,包括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办事流程图等。2、定时公开环境环境质量信息。3、依据《条例》规定,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情况及时给予答复,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4、在禹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设置环保办事流程。
(二)以禹州市环保局网站为主导,以市政府网、外宣网为辅助,努力提升网上公开能力;依托政府网站环境保护专栏,用于定期发布政务信息,不断增强环保工作政务公开透明度;在局办公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栏,将业务职能、办事程序、审批时限、收费项目、标准、承诺服务、监督电话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靠报纸、新闻、工作简报等宣传载体开展日常工作宣传。
(三)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是及时公布、更新我市环保系统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招标采购等基本信息。二是重点突出“环境执法”、“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监测和污染减排信息”、“核与辐射安全信息”等公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信息。三是实时公开“总量减排、污染源企业、行政处罚、环境应急处理”等八项环境监管信息。
(四)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聘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重点排污企业法人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25人作为环保监督员,监督环保工作,促进环境执法透明化;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工作效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各界好评,为环保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121件,制发规范性文件121件;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点舆情40件(回复政府网书记市长信箱投诉30件,妥善处理网络舆情10件)。在政府网站上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更新空气质量环境信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监督性检测信息29条;许政许可信息200条,行政处罚信息119件;建设项目企业基本信息80条;排污许可证发前公示106条;公示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评估报告及停产企业信息2600家。按季度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对财务年度年初预算和年底决算进行公开;开展各类环保法律法规培训2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禹州市环保局无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全年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0件。
全年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0件。
全年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被提起行政诉讼的0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截止2016年底,国家未出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收费标准,因此2016年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未实行收费。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6年,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人力资源不足,配套制度和信息公开目录尚需完善,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有待加强等问题。2017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围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开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信息。继续加大社会广泛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力度。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增强公开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通过主动公开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
(三)加强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深入调研、组织交流、开展培训等形式,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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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3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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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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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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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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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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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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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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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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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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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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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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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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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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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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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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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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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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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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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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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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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面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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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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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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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函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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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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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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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延期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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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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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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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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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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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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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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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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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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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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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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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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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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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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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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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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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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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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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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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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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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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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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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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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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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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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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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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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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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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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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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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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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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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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