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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公示
作者:admin2  来源:食药监局   时间:2017-11-10 08:20:43  浏览 人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公开范围
(禹)食药监食罚〔2017〕R13号 禹州市广惠药业有限公司神后市场街店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存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警告 罚款   2017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禹州市广惠药业有限公司神后市场街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张贴在该店吧台后墙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人为撕毁,当时已明确告知该店负责人此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须保存至下次监督检查时。该药店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禹州市广惠药业有限公司神后市场街店 91411081MA3XEAGLXP 秦鸿凯 自动履行 2017/10/30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11/02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k7号 禹州市禹州市久香园饺子店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存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警告 罚款 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禹州市久香园饺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我局于2017年9月21日张贴在该店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人为撕毁,当时已明确告知该店负责人,此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须保存至下次监督检查时。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禹州市久香园饺子店 92411081MA42D8TF6B 康建超 自动履行 2017/10/26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11/01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k8号 禹州市健惠肉类商行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存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警告 罚款 2017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禹州市健惠肉类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张贴在该店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人为撕毁,当时已明确告知该店负责人,此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须保存至下次监督检查时。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禹州市健惠肉类商行 411081628334642 刘建波 自动履行 2017/10/26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11/01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3号 刘永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警告 2017年2月10日,我局监督执法人员对禹州市建设北路刘永帅经营的猪肉摊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猪肉检疫印签为2016年9月7日,约120斤。在其冰柜发现已变质且有腥臭异味的猪肉约100斤,门店砧板上放有变质且有粘稠物的猪肉10斤。刘永帅现场提供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005461976一份,日期为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15日,刘永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讲述:其销售的约120斤检疫印签为2016年9月7日的猪肉,是从正规渠道采购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签是供货方打错了。2017年2月16日,禹州市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王某在询问调查笔录中讲述:刘永帅经营的检疫印签为2016年9月7日的猪肉是从其厂生产的。因为厂里的验讫号码丢失造成日期不照,肉品检验合格证上的日期就是该批次肉品的出厂日期。刘永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刘永帅:警告。 刘永帅 411081********2059 刘永帅 自动履行 2017/02/28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03/01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10号 李红举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017年3月14日,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方山镇坡村一处门牌标识“兄弟批发部”的超市进行了核查。该超市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李红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现场发现经营有“宋河粮液”50度,净含量475ml×6盒,4箱,其中:生产批号201604101042的3箱,生产批号201601202012的1箱。李红举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对以上4箱“宋河粮液”予以扣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李红举: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李红举 411081618003083 李红举 自动履行 2017/04/30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05/04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25号 禹州市金丝念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罚款 2017年6月27日收到渭南市临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函中显示渭南市食药监局2017年5月24日对标示禹州市金念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170226批号的红薯粉条进行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卫计委公告〔2015〕1号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9月2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禹州市金丝念薯制品有限公司将该批号产品一部分销售给一名渭南户,但该商户一直没有付钱,剩余产品已被公司家属食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禹州市金丝念薯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禹州市金丝念薯制品有限公司 91411081086854698B 边俊卿 自动履行 2017/11/02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11/05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22号 禹州市无梁镇四通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17年6月26日,根据举报人投诉的线索对我市无梁镇四通超市进行了检查,该店门头标牌显示“兴隆超市”。《营业执照》显示名称:禹州市无梁镇四通超市,经营者刘新炎。《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有效期至2018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红牛饮料20瓶,生产日期20161018,生产日期有涂改痕迹。该超市现场提供有供货商提供的标示禹州市嘉翔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编号027918,日期17年1月)1份。禹州市无梁镇四通超市提供的证据真实,其采购红牛饮料时查看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等信息,留存有供货商提供的禹州市嘉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可以认定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说的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超市一共采购了20件,每件是12瓶,一共是240瓶,销售220瓶,每瓶销售5元钱,剩余20瓶,销售金额1100元。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禹州市无梁镇四通超市:1、没收该批物品的已销售金额11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红牛饮料20瓶。 禹州市无梁镇四通超市  411081610000771 刘新炎 自动履行 2017/08/21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08/25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26号 禹州市红康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017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红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1、“红星面皮”4袋,袋上标示地址焦作市温县北保丰工业区,保质期六个月,未见标示生产日期。2、散称腐竹原包装为:领航豆坊,袋上标示许昌县河街领航豆制品厂生产,共5袋。3、“豫禹香”红薯粉条,900克/袋,共3袋,袋上标示禹州市万家康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7日。该超市现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的供货商的资质、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禹州市红康超市:1、没收违法经营的“红星面皮”4袋;2、罚款5000元。 禹州市红康超市  411081628488561 冯纯真 自动履行 2017/10/16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10/20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30号 禹州市回味粥道小吃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017年8月18日我局收到市民投诉回味粥道小吃店菜品不合格,里面含有吗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投诉举报的回味粥道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当场发现的罂粟壳采取扣押措施,对操作间里的卤汤进行快检并现场抽样送检,并对该小吃店法人及员工进行询问。随后,第三方检测机构从该小吃店的卤汤样品中检测出罂粟碱成分。该小吃店在食品加工过过程中使用罂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条第一款,给予禹州市回味粥道小吃店如下处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禹州市回味粥道小吃店 92411081MA40THLW41 刘梦可 自动履行 2017/09/27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09/30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20号 许昌市嘉悦经贸有限公司禹王大道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017年9月6日,我局监督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张某提供的许昌市嘉悦经贸有限公司禹王大道分公司经营厨大妈阿胶红糖强调阿胶未标注阿胶含量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有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厨大妈阿胶红糖,数量8袋。另经营有甘汁园阿胶红糖11袋。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的索证索票记录、生产厂家的资质。经领导批准,对以上产品予以扣押。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负责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许昌市嘉悦经贸有限公司禹王大道分公司经营的厨大妈阿胶红糖、甘汁园阿胶红糖食品名称中含有“阿胶”字样,但食品标签中“阿胶”未定量标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许昌市嘉悦经贸有限公司禹王大道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厨大妈阿胶红糖17袋、甘汁园阿胶红糖13袋的违法所得334.7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厨大妈阿胶红糖8袋、甘汁园阿胶红糖11袋;3、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334.7元。 许昌市嘉悦经贸有限公司禹王大道分公司 91411081MA3XJkHX9Q 王亚光 自动履行 2017/10/25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10/27 1
(禹)食药监食罚〔2017〕18号 禹州市魏记烧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罚款 2017年9月13日我局对禹州市魏记烧鸡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后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做到“从业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且穿戴工作衣帽;增加餐具保洁、消毒设施”,要求在9月18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禹州市魏记烧鸡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白某等4人现场未能提供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未穿戴工作衣帽正在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餐具存放于货架上,无封闭保洁,上面可见水渍。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给予禹州市魏记烧鸡店:罚款10000元。 禹州市魏记烧鸡店 92411081MA40KELD1C 贾书娟 自动履行 2017/10/16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1081 2017/10/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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